交通运输法是交通运输领域的根本大法,是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法治保障中最重要的制度设计,也是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改革法治化的重要支撑。一部重要法律的立法过程,是法治思维统一形成理论共识的过程,也是对特定经济活动的法律制度进行全民普法的过程。交通运输法呼之欲出,应对其中重要的基本理论形成普遍共识,推进交通运输基本制度设计真正反映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的需求。
承担着传承过去重塑未来的职责
2020年11月,《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综合交通法规体系的意见》发布,提出推进交通运输法立法进程。2021年10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交通运输“十四五”立法规划》,对交通运输法立法作出部署。今年5月,交通运输法被列入《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交通运输部发布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交通运输法计划年内完成草案起草工作。
作为一部重要的综合性交通运输法律,交通运输法将填补我国跨运输方式法规系统立法空白,被认为是交通运输法律体系法典化的基础。法典化相对于习惯法、判例法等法律渊源,具有秩序性、逻辑性、规则性、普遍性、统一性、严格性、确定性、预测性等方面的优势。法典化思维,本质上是对法律的形式逻辑思维、法典与本土化的协调、法典发展的动力和促进法典目的实现的辩证统一认识,也是制定交通运输基本法应具备的认知态度。
交通运输法承担着传承过去和重塑未来的职责。在立法过程中,立法原则最大的冲突是应坚守传统还是形成理论创新。从立法实践来看,是对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成熟的实践经验进行系统化整理。在基本法层面进行规则重申,是相对容易的立法模式,也能得到更广泛的支持。
随着互联网在交通运输领域推广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等新技术推动形成新业态,如智能交通道路设施成为智慧城市建设中的基础因素,无人机、无人配送车在智慧物流中的运用,网约车、共享单车成为城市交通中的组成部分……面对交通运输领域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交通运输法应给予明确回应,完成理论创新和制度更新。新法律不应是旧制度的回声,而是新制度的号角,成为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的重要支撑,推进综合交通运输管理创新,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期待。
整体协调交通运输领域立法资源
交通运输法以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为调整对象,体现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主要内容包括:确立综合交通规划的法律地位,明确综合交通规划的功用、规划编制及修订,以及与各运输方式单项规划之间的关系等;明确交通运输领域的管理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划分,理顺政府和市场、中央和地方、交通运输相关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交通基本权利体系、交通运输参与人的权利(力)义务和责任;协调交通与城市建设、经济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领域的关系,并为各运输方式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提供共同规范和指南指引等。
当前,我国不同交通运输方式都有专门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不同运输方式还有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另有专门法,如航空法、铁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也在立法修订过程中,还有一些重要的新型交通领域立法,如自动驾驶法也在立法调研过程中。因此,应整体协调交通运输领域的立法资源,明确基本法和专门法之间各自关注的立法主题,将共性规则和共性内容放在基本法中,专门法则强调不同交通方式的特殊性,解决特定领域的具体制度需求。交通运输法和其他专门法之间的关系,是总则和分则的关系。
考虑综合交通运输互联互通要求
综合性的交通运输立法和专业性立法,应形成科学规范且协调统一的立法体系。交通运输法应提出不同运输方式融合发展的基本要求与相关规则,为各交通运输方式专门立法提供理论指导和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立法理念。
不同交通运输方式的专门立法,应是交通运输法在特定交通运输领域中的具体化,在具体制度设计时不得形成与交通运输法相冲突的规则。不同运输方式专门立法中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各类具体标准,应起到解释法律、规定具体执法规则和程序、为法律实施提供具体依据的作用,形成具有操作性、应用性的规则。
此外,不同交通运输方式的专门立法之间应考虑综合交通运输互联互通的要求,如对综合交通运输枢纽的功能发挥、旅客联程运输的应用、多式联运发展中的“一单制”“一箱制”等方面形成规范高效的相互衔接路径,以支撑各种运输方式一体化融合发展,保障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建设。
(作者系北京交通大学教授、可持续交通创新中心研究员)
责任编辑:李雪 闵嘉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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